征集部門:宣城市政府辦公室
征集開始日期:2025-08-18 09:03
征集結束日期:2025-09-18 09:03
狀態: 已經結束
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改后《宣城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再次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9月18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宣城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郵政編碼:242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gw@163.com。
附件:1.宣城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宣城市司法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1:
宣城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執法效能,防止重復檢查、隨意檢查,減少行政檢查頻次,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以下簡稱“綜合查一次”),是指通過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對涉及多個行政執法檢查主體的相關行政檢查事項,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監管對象進行的集中聯合執法檢查。
第三條 開展“綜合查一次”應當遵循執法為民、高效規范、數字賦能、整體協同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查一次”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綜合查一次”中的重大問題。
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綜合查一次”的指導、協調、推進和監督工作。
相關行政檢查主體和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綜合查一次”有關工作。
第五條 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的多個行政檢查主體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的多項行政檢查,可以同時一次性開展的,原則上適用“綜合查一次”。
同一行政檢查主體內部不同內設機構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行政檢查的,參照“綜合查一次”合并實施。
因實施現場勘驗、復查、核查或者辦理舉報投訴、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線索、專項部署等開展的觸發式檢查,可以不適用“綜合查一次”,但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檢查次數;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及時跟蹤監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檢查主體清理和資格確認工作,形成行政檢查主體名錄并動態管理,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行政檢查主體應當梳理公布依法應當公開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實行動態管理,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并按照規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行政檢查主體應當依據企業信用、規模、違法風險程度、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對檢查對象進行分類監管,遵守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規定,合理安排檢查內容和頻率。
第八條 開展“綜合查一次”的行政檢查主體分為牽頭單位和協同單位。牽頭單位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或者鄉鎮(街道辦事處)擔任,負責啟動并組織協同單位在各自職責內開展檢查。協同單位應當按照“綜合查一次”工作部署,配合開展聯合檢查。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查一次”檢查事項清單。
牽頭單位參照省、市“綜合查一次”檢查事項清單,形成聯合檢查事項清單建議。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牽頭單位報送的聯合檢查事項清單建議,確定本地區“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事項清單,明確牽頭單位、協同單位、檢查對象和檢查內容等,實行動態管理,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牽頭單位應當會同協同單位,根據“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事項清單,整合對象相同、內容相關、時間相近的檢查任務,每年3月底前編制并公布“綜合查一次”年度聯合檢查計劃,明確行政檢查主體、依據、事項、方式、時間、頻次等內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聯合檢查計劃一經公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根據上級機關要求和實際情況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公布和備案。
第十一條 牽頭單位應當按照“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事項清單和年度聯合檢查計劃,會同協同單位啟動聯合執法檢查。協同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牽頭單位申請啟動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二條 “綜合查一次”全面推行智慧監管,應當依托安徽省行政檢查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檢查系統)組織實施。
牽頭單位負責檢查任務線上發起、溝通磋商、一鍵分配,協同單位根據自身監管職責,積極參與配合。行政檢查產生的數據應當全量、準確、實時推送至省檢查系統。
觸發式檢查任務也應當通過省檢查系統組織實施,參考系統匹配生成的檢查建議,確定檢查方式。
第十三條 “綜合查一次”全面實行“掃碼入企”制度。檢查人員入企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省檢查系統生成的“檢查碼”。未按照規定出示“檢查碼”的,檢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因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出示“檢查碼”的,應當報經行政檢查主體主要負責人同意方可檢查。
第十四條 行政檢查主體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技術,采取視頻監控、智能預警、網絡巡查、無人機探查等方式,推進數據共享、結果互認和非現場檢查。通過非現場檢查能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不再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實施“綜合查一次”前,除依法不予公開或者明顯不適宜事先通知、上級機關明確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檢查事項外,牽頭單位應當向檢查對象通報檢查時間、依據、方式等。檢查對象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接受檢查的,可以與牽頭單位協商確定檢查時間。
入企檢查應當嚴格控制單次進入企業、場所的人員數量,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檢查內容相似、較為簡單、專業性不強的檢查事項,可以由牽頭單位“一表通查”或者“委托查”。
第十六條 “綜合查一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執行。
不同行業領域檢查標準不一致、不銜接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開展評估論證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協調。
第十七條 禁止行政檢查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下列行為:
(一)逐利檢查。接受檢查對象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參加檢查對象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由檢查對象支付消費開支或者將檢查費用轉嫁給檢查對象,強制檢查對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二)干擾檢查對象正常生產經營,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場。
(三)隨意處罰檢查對象,任意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四)將考核考評、預算項目績效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相關聯設定檢查指標。
(五)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活動。
(六)其他侵害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檢查對象應當配合“綜合查一次”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回答詢問,不得弄虛作假或者無故拒絕、阻礙檢查。
第十九條 行政檢查主體應當將檢查結果當場告知檢查對象。因需要等待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等結果,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在收到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檢查對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牽頭單位和協同單位對“綜合查一次”結果以及收集的涉案線索、證據材料應當互認。
對“綜合查一次”發現的問題,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勸阻、批評教育等方式實現執法效果的,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不罰或者免罰;需要移送相關機關處理的線索,依法履行移送手續。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檢查主體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多項檢查事項可以合并的,應當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反饋。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就檢查事項的合并以及聯合執法檢查中存在的其他問題,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執法檢查主體分別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檢查主體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實施“綜合查一次”的監督,通過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征求意見、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檢查對象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廣泛收集、及時處理各類問題線索。
檢查對象發現“綜合查一次”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違法或不當的聯合執法檢查行為,應當及時責令改正、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并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宣城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
實施辦法》起草情況的說明
市司法局
(2025年8月)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和依據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基層綜合執法體制機制。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綜合查一次”等改革。2024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為地方探索創新執法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
2023年8月22日,安徽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關于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導意見》,在全省部署開展這一工作。
2023年10月起,我市根據部署,先后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公布了“綜合查一次”事項清單(第一批至第三批)和檢查工作計劃,市縣兩級累計開展“綜合查一次”檢查954次,減少入企檢查2151次,市場主體受檢頻次同比下降69.2%,較好地優化了我市營商環境,得到省、市領導的肯定。
2025年6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提升“綜合查一次”改革質效的實施意見》,對進一步深入推進“綜合查一次”改革提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要求。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決策部署,固化我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的措施和經驗,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開展地方立法,推進和完善我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工作。
(二)主要起草依據
1.《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19年)
2.《宣城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3年)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2021年)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2023年)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2024年)
6.安徽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導意見》(2023年)
7.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提升“綜合查一次”改革質效的實施意見》(2025)
二、制定的主要過程
市司法局會同市場監管局,根據本市“綜合查一次”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書面調研了蘇浙滬一些地方的好的做法,并赴廣東省云浮市實地調研其政府立法情況,起草了《辦法》草案,4月8日在市政府、市司法局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4月15日向各縣市區司法局、19個市直單位、各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市政府立法咨詢專家發文征求意見;4月22日至25日,赴各縣市區立法調研;4月27日,召開市級征求意見座談論證會;5月6日,進行第一輪論證修改;5月8日,再次征求相關市直單位意見;5月9日,市司法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赴東南大學法學院開展立法專家論證;5月12日,再次進行論證修改;6-8月,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和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提升“綜合查一次”改革質效的實施意見》的新要求,市司法局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宣城市“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適用原則、主體與職責、適用情形以及例外情況。(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明確了行政檢查主體、行政檢查事項和行政檢查對象等基礎工作應當如何開展。(第六條至第七條)
(三)明確了“綜合查一次”牽頭單位和協同單位分類、任務清單的編制、計劃的制定。(第八條至第十條)
(四)明確了“綜合查一次”具體的工作程序和智慧監管的相關要求。(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五)明確了“綜合查一次”檢查標準的協調、禁止性規定、被檢查對象相關義務和檢查結果的運用。(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六)明確了行政檢查主體與司法行政部門,被檢查對象的舉報投訴渠道及對違法或不當的聯合執法檢查行為的責任追究。(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七)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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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