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強制注銷?
答:強制注銷是指已被吊銷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未主動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依據職責,主動將該企業注銷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為什么要推行強制注銷改革?
答:企業因各種原因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企業已喪失經營資格,但是企業未主動申請注銷,主體資格依然存在,若長期不予注銷,一定程度上擠占了字號、住所等登記資源,增加了行政監管、服務成本,且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單”、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在從業資格等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激發市場活力。
三、哪類企業適用強制注銷改革?
1.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已屆滿三年的;
2.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繳稅費(滯納金)及罰款且無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或已繳銷發票及稅控設備;
3.無在繳社保人員和拖欠工資記錄;
4.無登記在冊的不動產權利;
5.無在訴案件或者待執行案件;
6.無股權質押或者被凍結情形。
四、強制注銷程序是什么?
(一)清算催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催告董事、理事、股東(投資人、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依法組織清算,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征詢意見。市場監管部門向同級資源規劃、稅務、人社、醫保等部門征求意見,協查相關市場主體情況,提請相關部門核查擬強制注銷的企業是否存在本《方案》規定的或其他不適用強制注銷的情形。
(三)注銷告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發布擬予強制注銷的公告,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四)異議受理。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市場監管部門予以受理,并進行核查和聽證。
(五)決定送達。當事人未提出聽證或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陳述申辯的理由不成立的,登記機關應及時作出強制注銷的決定,制作強制注銷企業決定書。強制注銷決定書的公告,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發布。
五、《實施方案》在保障當事人和企業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相關主體享有被催告、告知、陳述申辯、申請聽證、復議、訴訟等權利,相關利害關系人享有異議、提請撤銷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