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修改)》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0-12-05 11:31
來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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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原因和依據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3月30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令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章就生活垃圾管理進行規定并設置了法律責任。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就長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圍內處理固體廢物作了相關規定。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據《2021年度市政府規章制定計劃》(宣政辦秘〔2021〕6號)要求,由我局牽頭對《宣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以適應新形勢下生活垃圾管理需求。
二、修改意義和總體考慮
對《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是我市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適應新形勢下行政立法工作需求。
三、修改的研判和起草過程
上述修改意見,已經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園區管理機構等單位意見,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2021年11月9日,雷江升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前協調會協調一致,并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工作目標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五、主要修改內容
1.在第十四條增設第二款“禁止在長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生活垃圾”。
2.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放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3.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六、創新舉措
(一)為加強長江流域等河湖生態環境修復,保護生態安全,在第十四條增設第二款“禁止在長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生活垃圾”。
(二)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放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快分類設施建設
科學設置分類投放設施、合理布局分類收集點、加快配套分類運輸系統、加快分類處理設施建設。
(二)加強垃圾全鏈條管理
推進源頭減量、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規范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加強分類處理產品資源化利用。
(三)推動全民參與
廣泛開展宣傳、以社區為基礎、以學校為重點、以示范為引領、調動社會力量、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
(四)完善配套政策
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完善垃圾收費機制。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對照《安徽省2021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重點項目計劃》,進一步加快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項目建設。確保2021年底項目建成運行,實現市本級及涇縣、郎溪廚垃圾收處有終端。
二是根據《宣城市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意見》,督導宣州區、市經開區繼續加快推進鰲峰、西林、濟川、敬亭山、向陽、雙橋、飛彩街道辦事處各垃圾分類示范社區建設,為2022年實現市區垃圾分類全覆蓋奠定基礎。
三是統籌協調旌德、績溪兩縣城鄉生活垃圾由填埋向焚燒過度,力爭2021 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實現“全焚燒”、“零填埋”。
九、解讀機關和解讀人及咨詢電話
解讀機關:宣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解讀人:龔丁麗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63-283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