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700MB1728327G/202408-0002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發布日期: | 2024-08-14 |
| 發文字號: | 宣醫保秘〔2024〕1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修訂完善我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監管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830712 |
| 索引號: | 11341700MB1728327G/202408-00023 |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 發文機關: |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 |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
| 發布日期: | 2024-08-14 | ||
| 發文字號: | 宣醫保秘〔2024〕11號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標 題: | 關于修訂完善我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監管科 |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830712 | ||
關于修訂完善我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
宣醫保秘〔2024〕11號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人民醫院:
根據《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完善我省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皖醫保秘〔2024〕19號)要求,經研究決定,修訂完善我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基本路徑
遵循“設置啟動條件、評估觸發實施、有升有降調整、醫保支付銜接、跟蹤監測考核”基本路徑,市級醫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本級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自2024年起,依據完善后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按年度對本市相關指標開展評估,符合調價條件的,按機制實施市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調整,原則上于每年5月31日前將評估結果及調價總量作為重要事項報告省醫保局。
二、規范開展動態調整評估
綜合考慮醫療機構運行和費用控制指標、醫保基金承受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規范開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未出現下列第1-4項任一條件情況的,評估年度可啟動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未出現下列第1-4項任一條件但出現第5項條件情況的,評估年度不得上調診查、護理、床位、部分中醫診療等通用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1.上年度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出現當期赤字,或上年度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出現當期赤字。
2.上年度職工基本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于6個月,或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小于3個月。
3.上年度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增長率超過10%。
4.出現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宜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的其他情形。
5.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漲幅突破預期目標。
三、測算年度調價總量
(一)測算調價總量
市公立醫療機構調價總量測算,以上年度本市數據或本市公立醫療機構數據為依據。測算調價總量按照上年度醫療服務性收入(不含藥品、衛生材料收入)為“基數”加“合理增長”的方式確定。
(二)調整調價總量
調增量。調增量是指上年度公立醫療機構因主動降低偏高的政府指導價(低于政府指導價收費)減少的醫療服務收入,疊加計入評估年度調價總量。醫保部門依據管理職權下調政府指導價減少醫療服務收入的,不在調價總量上追加、擴大。
調減量。上年度市場調節價項目新增的醫療服務收入為調減量,占用評估年度的調價總量。
(三)實際調價總量
實際調價總量=測算調價總量+調增量-調減量。
實際調價總量當年度未使用的、未用盡的,不累計計入下一年度調價總量。
四、其他事項
(一)我市動態調整機制有關醫療服務價格動態下調啟動條件、優化選擇調價項目、科學制定調價方案、適用范圍、完善配套措施以及保障措施,依照宣城市醫保局等4部門《關于印發<宣城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宣醫保秘〔2023〕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年度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以及個別調整,執行安徽省醫保局有關規定。
(三)本通知由宣城市醫保局負責解釋,既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宣城市醫療保障局 宣城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宣城市財政局 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